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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
浏览:次   更新时间:2019年04月02日
 

湖职院办〔201821

 

 

关于印发学校《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

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二级学院、部门:

    《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已经学校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。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 

 

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    

20181016         


湖州职业技术学院

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 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,根据《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<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操作规范(试行)>的通知》(浙公通201558号)、《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实施办法》(浙公通字200338号)等文件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。

第三条  本办法所指因私出国(境),是指以非公务活动为目的,通过各种渠道申请自费出国(境),包括探亲、访友、旅游、参加会议等。

 

第二章  审批程序

第四条  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,须填写《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,经所在部门同意后,交人事处审批,审批同意后教职工方可办理出国(境)手续。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的,按照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要求办理。

 

第三章  日常管理

第五条  下列人员的出国(境)证件按照“及时上交、集中保管”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:

(一)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,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,国家、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,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;

(二)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。

凡上述两类人员因私出国(境)的,须在回国(境)后10天内,将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人事处保管。因故未按时出国(境)的,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,及时主动上交已领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。

第六条  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(境)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假日、婚假期间。

第七条  因私出国(境)原则上不得改变因私出国(境)时间与事由,不能延长出国(境)期限。如遇需要更改行程或延期的情况,须重新报批。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出国(境)时间与事由或逾期不归的,按旷工处理。

第八条  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因私出国(境)人员,一经查实,按旷工处理。

第九条  因私出国(境)人员本人归国后应及时回学校报到。

第十条  因私出国(境)人员在国(境)外期间,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,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,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。

 

第四章  附则

第十一条 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、法规不一致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
第十二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 

附件: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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